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正,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今,新法正式施行已逾半年,究竟运行得如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半年磨合期的实践证明,全国检察机关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执法理念进一步更新,受理赔偿案件数量增加,决定赔偿率大幅上升,赔偿程序更加畅通,时间大大缩短,经费保障更加有力。
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他2010年12月24日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3个月不到,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发生在刘云超身上的变化正是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制度变化的缩影。
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经确认应当赔偿的应予赔偿”的规定,使得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而又难以跨过的一道“门槛”。新法力克此弊,取消确认程序,让赔偿请求直面赔偿决定,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的“绿色通道”。
“广东省的实践证明,新法施行以来,这一‘绿色通道’效用明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半年来,深圳市辖6区共受理赔偿申请14宗,只有一宗因为不属于赔偿范围而没有赔偿。
旧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过窄。新法改主观评价为客观认定,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又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国家均应给予赔偿。
沈丙友说,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新法施行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做出赔偿决定54件,在受理案件数只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数上升134%。
“从全国检察机关来看,新法实施的当月,赔偿案件数上升很快。”刘志远说,随着大量积案的化解,今年1月至5月,尽管受理数量同比也在上升,但没有开始那么明显了。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拔。如果不核拔、不能及时核拔,赔偿义务机关就会出现扣发干警工资、对外借款等情况。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不动自己的奶酪”,就对案件拖延不办或找理由拒赔。
新法改由财政部门支付,消除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理顺支付程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金支付办法。
“由于经费保障到位,赔偿金的支付顺畅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冯新惠表示,北京检察机关在执行今年办结的5件刑事赔偿案件中,均能在1个月内将赔偿金交付赔偿请求人。
沈丙友也表示,广东省半年来尚未发现赔偿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广东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先行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然后报同级财政核销,广东省院、深圳市院等采用这一方式;二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直接将赔偿金划至申请人的账户,深圳的6个基层院和部分市区院采用这一方式。
据介绍,新法施行半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做出赔偿决定54宗,199万元赔偿金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做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刘志远认为,虽然目前赔偿经费保障支付情况较为乐观,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另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因为还没有或少见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是否有充足的财政支付尚难预料,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3月受理了陈某涉嫌盗窃被撤案的刑事赔偿请求,陈某在被羁押后出现精神抑郁,提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要求。海淀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确认陈某出具的精神诊断证明真实有效,羁押对其造成的精神抑郁症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最终,海淀检察院确定该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但是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冯新惠说,申请人往往过宽理解精神损害赔偿条件,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就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却忽视了它的重要法定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另外,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提出一千多万元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孙全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河南检察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原则上对精神未造成严重后果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其羁押期的赔偿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则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共同意见。明确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的,致人死亡的;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创伤的。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身体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综合酌定。
对于各地检察机关希望进一步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的呼声,刘志远回应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将在近期组织研讨和培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指导,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标准的早日出台。
【记者手记】
记者在采访中深刻地感受到,新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树立了该赔早赔、该赔尽赔的全新理念。同时,还形成了倒逼机制——一些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都会进行涉赔风险评估。一方面勇于认错、该赔就赔,另一方面重视对赔偿案件涉赔原因进行分析,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如此良性循环之下,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能力将进一步提高。